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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李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王李某,生于2014年4月20日,居民。法定代理人王某,公务员。委托代理人王爱顺,居民。被执行人刘某,生于1981年10月29日,公务员。本院在执行(2017)鄂0322执634号王李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已按申请执行人王李某申请执行的标的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李某自愿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李某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35号民调解书关于刘某支付王李某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4900元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