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华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王华,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汪清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华罚金执行一案。汪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5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0.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华于2017年8月23日主动交付执行款0.5万,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执行员 邹忠建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梁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