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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峰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289号移送机关铁力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峰,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王峰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国审判员  张正杰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厉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