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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与宽城区海林沙石建筑装潢物资经销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宽城区海林沙石建筑装潢物资经销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3民初263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安路1597号。法定代表人:项士锋,部队长。委托代理人:郭剑锋、郭晓刚,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区海林沙石建筑装潢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江山市场7区**号。经营者:王春喜,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以下简称65316部队)与被告宽城区海林沙石建筑装潢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海林沙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65316部队的委托代理人郭晓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林沙石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65316部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从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28号(原江山市场)院内迁出,并恢复原状;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1日,原告以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的名义与吉林省锦绣江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市场公司)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将原告所属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28号,房屋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场地面积19583平方米出租给江山市场公司使用,《合同》租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12月,经(2015)宽民初字第2370号判决(该份判决于2016年1月生效),判令原告与该公司解除《合同》,该公司交还原告上述场地和房屋。2016年6月30日后,江山市场公司无权对外出租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28号房屋和场地,被告无权继续在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28号院内的场地和房屋经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让其迁出并恢复原状,被告拒不迁出交还房屋和场地。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军队合法权益。海林沙石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甲方)与吉林省锦绣江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军队房地产出租合同》,将65316部队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28号,房屋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场地面积19583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地块地号为沈吉字第0051号,乙方租用该场地用于市场开发经营。租期为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合同履行中,吉林省锦绣江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至2015年6月30日拖欠租金3080000元。2015年5月26日,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与本案原告65316部队签署了(2015)长房租委字第001号《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委托书》,委托事项为:现将产权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管理的房地产并对外出租的租赁项目,全部委托给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管理。为此,65316部队将案外人吉林省锦绣江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案外人吉林省锦绣江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等损失。2015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5)宽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1、解除沈阳军区房地产管理处与吉林省锦绣江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签订的《军队房地产出租合同》;2、吉林省锦绣江山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28号,建筑面积8300平方米房屋及面积19583平方米场地内迁出,并交还65316部队;……。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海林沙石工商登记信息载明,经营者王春喜,设立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宽城区江山市场7区80号,成立日期2009年7月22日。本院认为,原告65316部队对案涉土地房屋享有的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现被告海林沙石占用原告65316部队房产土地,而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抗辩并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依据,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65316部队提出的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从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28号(原江山市场)院内迁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江山市场对案涉土地房屋的经营权来源于其与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而该合同因江山市场违约拖欠租金已被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解除,判决生效后,海林沙石于案涉土地房屋的合同权利则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能对抗原告65316部队的物权请求权。至于海林沙石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应向其合同相对方另行主张。关于原告主张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及场地租赁时的原始状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宽城区海林沙石建筑装潢物资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从长春市宽城区建设街28号房屋及场地(7区80号)内迁出;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16部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宽城区海林沙石建筑装潢物资经销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双人民陪审员  王卫家人民陪审员  张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