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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汉唐晟世(郑州)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汉唐晟世(郑州)包装有限公司,吴东梅,许望华,冯玉贤,吴忠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87号申请人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福禄路108号河南商会大厦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0000995356296。法定代表人张宏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靳咪斯(实习),河南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汉唐晟世(郑州)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22号绿洲商会大厦东单元403房,注册号:410100000020560。法定代表人吴东梅。被申请人吴东梅,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许望华,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冯玉贤,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吴忠宇,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人河南省工商联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汉唐晟世(郑州)包装有限公司、吴东梅、许望华、冯玉贤、吴忠宇的银行存款11164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1116429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名下银行账户中银行存款1116429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汉唐晟世(郑州)包装有限公司、吴东梅、许望华、冯玉贤、吴忠宇的银行存款11164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