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904号原告:胡某,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永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