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田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吉首市。刘某申请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001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