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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田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吉首市。刘某申请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001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