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与李某某、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李某某,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4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住所地:舞钢市钢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姚全晓,行长。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务某某,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未依法按额缴纳诉讼费用,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