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联福与玉溪万和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福,玉溪万和医院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2078号原告王联福,男,1949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告:玉溪万和医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194743034。负责人:肖德安。原告王联福诉被告玉溪万和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89975元、提成86224元,共计176199元。具体为: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工资71975元;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工资18000元(此数据比照2016年度月均工资计算,即6000元/月×3个月)。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提成70024元;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提成34200元(此数据比照2016年度月均提成计算,即11400元/月×3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10日在被告处担任中医科医生工作,月工资6000元并约定了提成比例及相关事宜。现原告拖欠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工资71975元和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工资18000元,合计89975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提成70024元;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提成16200元([70024-5220]÷12×3),合计86224元。共计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工资和提成)176199元(89975元+8622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身份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玉溪万和医院法定代表人肖德安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提成明细表(含支付计划)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76199元,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玉溪万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联福劳务报酬176199元。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被告玉溪万和医院负担。以上款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