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胜利路支行、郑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胜利路支行,郑红霞,乔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胜利路支行,现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商贸城D座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29852-8。法定代表人:刘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红霞,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乔金瑞,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胜利路支行与郑红霞、乔金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郑红霞、乔金瑞名下房产、车辆轮候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