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家伟与被告袁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家伟,袁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738号原告:卢家伟,男,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东霞,女,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家伟与被告袁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家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限额450000元查封被告袁东霞名下位于成都市办公用房(权)50%的份额和被告袁东霞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业务件号)2/3的份额。并由原告卢家伟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卢家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袁东霞名下位于成都市办公用房(权)50%的份额予以查封,限额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二、对被告袁东霞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业务件号)2/3的份额予以查封,限额15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官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