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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与王五十三、高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王五十三,高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755号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经营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东街。经营者高永利,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公园南路一街坊科技园小区外围商铺69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高妮,系该酒店职员。委托代理人董末,系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五十三,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甘肃省武山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云兰,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与被告王五十三、高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原告乌达区金佰翰假日酒店负担(原告已预交1164元)。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