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玉军、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军,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614号申请人赵玉军被申请人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财保115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瑞娟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宗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