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秦钢联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511号原告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秦钢联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秦钢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明鹏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秦钢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思源人民陪审员  张静梅人民陪审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