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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宗云、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宗云,李向阳,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范宗云。被执行人李向阳。被执行人李莉。原告范宗云与被告李向阳、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宗云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向阳、李莉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宗云已实现债权24294.91元,未实现债权415705.0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李向阳、李莉的房产被法院处置完毕,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4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XX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