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腾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腾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24号罪犯刘腾腾,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腾腾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腾腾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作出(2013)东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维持前判对上诉人刘腾腾的定罪部分;撤销前判对上诉人刘腾腾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刘腾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6月5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4月11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刘腾腾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腾腾认���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腾腾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腾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腾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