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春燕与陕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春燕,陕西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71行初193号原告平春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宝森,男,汉族。系原告平春燕丈夫。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法定代表人胡和平,省长。委托代理人安良,该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一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艳萍,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春燕不服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平春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宝森、被告省政府委托代理人安良、汪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省政府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陕政复不受字[2017]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宝鸡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的对象为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申请人虽然是该商场负责人,但无权以自然人身份对被申请人该行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诉称,原告在宝鸡市陈仓路29号经营陈仓商场,该商场房屋属原告经营公司(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合法拥有。现该商场房屋正面临征收,2015年5月20日,宝鸡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东岭拆迁办”)在原告商场周围垒起高墙,阻断交通,欲迫使原告搬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告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认为,宝鸡市政府的逼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原告具备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陕政复不受字[2017]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2015年4月20日给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通知。被告省政府辩称,一、被答辩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宝鸡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的行政对象为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即陈仓商场为宝鸡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本案中,被答辩人虽是陈仓商场的负责人,但无权以其自然人身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故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认为被答辩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对宝鸡市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不服,于2015年5月29日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曾于2015年6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陕政复不受字[2015]1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86号判决以答辩人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该复议决定。根据(2016)陕行终86号判决要求,答辩人重新审查后,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被答辩人。综上,答辩人认为省政府陕政复不受字[2017]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请求撤销该决定缺乏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批办单。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陕政复不受字[2015]18号)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17号行政判决书。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86号行政判决书。6、《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陕政复不受字[2017]73号)7、EMS国内标准快递单、EMS快递查询结果。以上证据证明被告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第二组证据,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平春燕为行政行为相对人陈仓商场的负责人。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原告亦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能够证实本案有关案件事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审理的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无关,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平春燕系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的负责人。2011年11月28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就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建设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进行通告。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属于通告确定的征收范围。2015年5月28日,平春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称:201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宝鸡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其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商场周围垒砌2米多高砖墙,进出商场的交通被阻断,商场经营被迫陷入停顿。被申请人的逼迁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宝鸡市人民政府逼迁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宝鸡市人民政府立即停止逼迁行为并恢复原状。2015年5月29日,省政府收到平春燕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于2015年6月5日作出陕政复不受字[2015]1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送达平春燕。平春燕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陕政复不受字[2015]1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省政府受理原告复议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1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平春燕的诉讼请求。平春燕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陕行终86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初字第00217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复不受字[2015]1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被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7年4月20日,省政府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86号行政判决作出陕政复不受字[2017]3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平春燕不服,于2017年5月10日诉诸本院,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陕政复不受字[2017]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平春燕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适格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属于法人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其可以成为行政管理的对象,本案原告平春燕虽然是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商场的负责人,但其个人并非宝鸡市人民政府征迁行政行为管理的相对人,无权以自然人身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本人不属于涉案行政复议的适格申请人。故被告省政府作出的陕政复不受字[2017]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本案中,被告省政府于2016年9月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86号行政判决书后,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上述关于复议决定期限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被告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86号行政判决未规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期限为由,认为其未超过复议决定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复不受字[2017]7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审 判 员 左 昆人民陪审员 折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