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行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宝莉与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崔银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宝莉,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崔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行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宝莉,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中庄村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住所地:宝塔区百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党延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卜伟,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延强,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法制大队民警。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银萍,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中庄村村民,住宝塔区百米大道。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宝莉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崔银萍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宝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宝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宝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宝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冯小炯代理审判员 薛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