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赵学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学军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023号罪犯赵学军,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市天长市���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赵学军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滁刑终字第00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学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财产刑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表、天长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学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