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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高生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生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71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博彦路阳光小区院内,联系方式:0471-318****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诉讼代理人李高红,工作人员。被告高生云,农林牧渔劳动者,联系方式:130XX****XX本院在审理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高生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交。审判员  刘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