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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传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传友(曾用名李辉),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2014年5月29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携带管制刀具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8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友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凌晨0时45分许,被害人濮某驾驶出租车搭载被告人李传友前往新建区樵舍镇七里岗农科队附近,当出租车到达七里岗一小巷时,被告人李传友手持弹簧跳刀对被害人濮某实施抢劫,抢走一部金色32GIphone7手机,并造成被害人濮某左颈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濮某伤情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652元。案发后,被盗金色32GIphone7手机已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发还给被害人濮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传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濮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简易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友持凶器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52元,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传友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传友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传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芬人民陪审员  徐细泉人民陪审员  熊珍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越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