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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连玉与车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玉,车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01民初571号原告:赵连玉,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布朗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英,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布朗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系原告的长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车建明,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原告赵连玉与被告车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连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建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连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茶叶款4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茶叶款的损失(此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茶叶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西定毛茶,每次购买后都是原告将茶叶拉到景洪市被告经营的店铺内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过部分茶叶款,还剩余4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车建明未作答辩。原告赵连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茶叶款4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的事实。被告车建明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举证。本院认为,被告车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及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被告车建明陆续向原告赵连玉购买西定毛茶,经双方对货款进行结算后,被告尚欠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被告车建明于2016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向赵连玉购买茶业货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在2016年12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欠款人:车建明”,就欠款金额、欠款人、还款日期进行明确。现约定的还款日期早已届满,被告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茶叶,经双方结算后确定欠款金额,被告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茶叶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中,被告车建明未依约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赵连玉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车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连玉支付茶叶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依本金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茶叶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车建明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李 昳人民陪审员  王远峰人民陪审员  付桂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