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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与陈文兴、曹荣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兴,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曹荣惠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兴,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38号。法定代表人:陈德玉,该院院长。原审被告:曹荣惠,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上诉人陈文兴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原审被告曹荣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文兴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文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建平审判员  冷德华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思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