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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郭斌、XX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斌,XX,郭志洪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斌,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XX(系郭斌之母),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当阳市。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刚,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洪(曾用名郭治洪),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全(系郭志洪之胞兄),男,住当阳市。(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郭斌、XX因与被上诉人郭志洪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斌、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宜华审 判 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