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源、刘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源,刘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69号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法定代表人:廖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礼,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源,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刘芳芳,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源、刘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