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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源、刘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源,刘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69号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法定代表人:廖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礼,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源,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刘芳芳,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源、刘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