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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文渠乡李洼村老学校院内。法定代表人:宋汉伟,任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鸿,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赵县新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安红旗,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坡,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志,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鸿,上诉人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坡、卢新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是产品质量纠纷,事发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存在重大技术缺陷,且被上诉人将不具备相应技能的员工派遣至上诉人处对设备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四人身亡,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否设立警示标志并非阻断上诉人一方员工死亡的前提,上诉人不存在过错。2、上诉人主张的行政罚款及经济损失在一审时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数额清楚明确,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故意伪造了三份死者家属签名的50万元的收款条,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要求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是因为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而遭受了安监部门的行政罚款,与其诉求答辩人产品质量缺陷没有任何关联性。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111条之规定,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对四名死者家属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案应当定性为重大责任安全生产事故侵权,但是一审法院却将本案错误定性为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且产品铭牌的有无与本案三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供的设备未安装铭牌及技术指导不到位、该生产线处于调试阶段为由认定我方提供的产品设备存在缺陷,均属于错误认定。2、根据对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刑事判决书均认定(认可)是在点火生产过程中发生四人死亡的事故,一审法院在对方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尚未生产,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本案属于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审法院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驳回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上诉人最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是民事案件,答辩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案由向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求偿,我方选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是对自身诉权的自有处分。2、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中已经明确了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定制的设备存在着多项严重的、致命的安全设计缺陷,并非仅指设备没有“铭牌”一项。3、案涉事故发生时,为设备的第一次点火,是设备处于调试阶段,且该设备并没有经过验收,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另外,对设备的技术指导作为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其主要义务之一,其未履行附随义务存在过错,是侵权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赔偿。4、我方在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答辩人已向死者家属赔偿150万元的事实,即便是现在,答辩人仍然愿意提供死者家属的联系方式,供法庭核实。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致使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三名员工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00000元,在本金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元)范围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支付日;2、因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3、因案涉事故给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造成的直接经营损失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贰佰贰拾柒点贰肆元(¥355227.24元),间接损失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6日,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镀锌锅加工合同”一份,约定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从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处订购平底圆角镀锌锅一个,价款171000元。款项分批支付。同日,双方签订了《购销与建安项目合同》一份,载明“……二、乙方提供项目……煤气发生炉……窑炉设计、技术指导费一套……三、工期,煤气发生炉制作30天,窑炉砌筑指导10天……七、其他事项1、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和窑炉的基础图,以及窑炉所需材料明细……2、甲方负责乙方窑炉技术人员的食宿费用。乙方负责煤气发生炉的制作、安装、调试及司炉工技术培训。3、窑炉砌筑完工后,甲方不点火化锌生产,需要乙方技术人员第二次到现场点火的……”。合同签订后,双方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15年3月16日,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派的技术员安计法的指导下进行镀锌锅炉调试。点火后在调试运行中因煤气泄露,致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安计法及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翟某、任某、宋某等四人中毒死亡。后经协商,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三位员工的死亡赔偿500000元/人,共计1500000元。该事故经河南省事故专家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设备调试运行时,地下室设置的水封除尘槽水位较低,没有能够浸没煤气输送除尘管口(现场测量煤气输送除尘管口高于水封除尘槽水位2.5厘米),造成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气大量从煤气输送除尘管口泄露,致使锌锭熔炼炉点火地下室煤气浓度迅速增高,现场调试人员安计法、翟某及给工房上瓦施工人员任某、宋某在进入地下室排查问题和营救时发生煤气中毒,造成此死亡事故。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1)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安计法在设备调试运行前检查不到位,致使点火地下室水封除尘槽水位较低的隐患存在;(2)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安计法、翟某在进入锌锭熔炼炉点火地下室排查问题和任某、宋某在进入地下室营救时,均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3)锌锭熔炼炉点火地下室没有安装相应的有害气体报警装置;(4)锌锭熔炼炉点火地下室涉及不合理,没有设置通风装置,地面位置用铁板焊接覆盖,南北两头只留有1平方左右的人员点火入口,造成该点火地下室成封闭状态,存在隐患;煤气末端放散管设置在工房内,放散管高度1.5米,不符合安全要求,该放散管应设置在工房外,管口应高出工房顶1米以上;(5)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的煤气发生炉没有装设设备铭牌。经专家组现场认定,该煤气发生炉管道煤气最大输出压力0.0981兆帕(低于0.1兆帕),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该煤气发生炉输出管道系统不属于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6)、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外派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赴邓安装人员上岗资质无要求;(7)、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外派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施工预案和操作规范,没有外派施工安全管理措施;(8)、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及外派人员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没有向邓州市任何市直部门及邓州市文渠镇人民政府办理申报备案手续;(9)、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没有设相应的安全警示标示,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参加调试作业的人员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10)、文渠镇人民政府在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于2014年12月25日和2015年3月6日分别对该公司下发了书面停工整改通知,但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停工整改指令拒不落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焦点为:1、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还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侵权纠纷。从庭审查明,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煤气发生炉和窑炉的基础图及窑炉所需材料明细。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窑炉设计、技术指导费用,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窑炉砌筑进行指导。2015年3月16日,点火调试中煤气泄漏,致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三名员工及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中毒死亡。该事故由河南省事故专家分析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设备调试运行时,地下室设置的水封除尘铁槽水位较低,没能够浸没煤气输送除尘管口(现场测量煤气输送除尘管口高于水封除尘槽水位2.5厘米),造成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煤气大量从煤气输送除尘管口泄露,致使锌锭熔炼炉点火地下室煤气浓度迅速增高,导致双方员工中毒死亡。间接原因为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指派员工在调试前检查不到位、锌锭熔炼炉点火地下室设计不合理,没有设置通风装置,地面位置用铁板焊接覆盖,南北两头只留有1平方左右的人员点火入口,造成该点火地下室成封闭状态,存在隐患、安装的煤气发生炉没有装设设备铭牌。经专家组现场认定,该煤气发生炉管道煤气最大输出压力0.0981兆帕(低于0.1兆帕),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该煤气发生炉输出管道系统不属于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上述事故原因分析,充分说明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产品存在缺陷,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时,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派员工进行调试,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也未提供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验收合格,正式生产的相关证据。《购销与建安合同》第七项(3)也载明,窑炉砌筑完工,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点火生产,需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第二次到场。此约定也说明,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处于调试阶段。综上,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产品缺陷及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故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原告造成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2、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双方责任如何划分。根据事故分析报告载明事项,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以2:8为宜。3、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请赔偿项目是否应该支持。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请的支付死者家属的赔偿款有款项来源、受害人亲属收条等证据印证,且赔偿金额合理,予以支持。但对利息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行政处罚款500000元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因证据不足,可待有有效证据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支持。综上,辩称不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款1200000元(1500000×80%)。2、驳回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41元,由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241元,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600元。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协议书三份,证实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其三名员工家属赔偿情况。合议庭对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因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除一审已认定的事实外,本院另查明,死者翟某家属收到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款共计46万元,死者宋某家属收到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款共计46万元,死者任某家属收到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款共计45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行政处罚款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对该费用数额、与本案事故是否存在关联及关联程度承担举证责任,现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项诉求的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如在诉讼后发现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所涉调查报告系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规定并经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作出,具备证据的形式和实体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其证明力应当予以认定,经该报告书确认,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存在无警示标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对参加调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拒绝整改等问题,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关于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审法院对此已作出详细评判,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产品缺陷及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不再重复评述,根据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当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所确定的责任比例准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何确定被告及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系原告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基于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缺陷并导致人身损害发生的事实,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选择产品责任侵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法有据,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案由并进行审理,程序正当、合法。关于三受害人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本院对三名受害者家属的询问笔录,结合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协议书显示,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三受害者的赔偿总额为137万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金1096000元(1370000×80%)。三、驳回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四、驳回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元,上邓州市伟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元,河北顺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晓普审判员  尹双珊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大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