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徐作杰、卢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徐作杰,卢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36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娟,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未杰,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作杰,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卢海燕,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徐作杰、卢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作杰、卢海燕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已依法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捷代理审判员 乔 伟人民陪审员 贺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