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春雷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春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30号罪犯张春雷,男,1979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春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2649.9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14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45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春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奖惩审批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春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春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春雷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