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张永良与XX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良,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XX,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张永良与XX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XX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333.3元,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205元,共计20848.3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名下的存款2084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