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叶明明、丁清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明,丁清彪,丁幼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明明,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丁清彪,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丁幼妹,女,1971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明明与被执行人丁清彪、丁幼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万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清彪、丁幼妹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丁清彪、丁幼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