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银花与泉州凯祥装饰有限公司、余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花,泉州凯祥装饰有限公司,余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578号原告:朱银花,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富,福建名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凯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张坂镇崇山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4350506G。法定代表人:余万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余万忠,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朱银花与被告泉州凯祥装饰有限公司、余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银花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明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