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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佟立荣与唐政府、李文龙、胡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佟立荣,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姜家店村东山头店**组。被执行人唐政府,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梨树村城子下屯10组。被执行人李文龙,男,195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新胜村**组。被执行人胡淑华,女,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佟立荣与被执行人唐政府、李文龙、胡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李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