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佟立荣与唐政府、李文龙、胡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717号申请执行人佟立荣,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姜家店村东山头店**组。被执行人唐政府,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房身镇梨树村城子下屯10组。被执行人李文龙,男,195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新胜村**组。被执行人胡淑华,女,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佟立荣与被执行人唐政府、李文龙、胡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代理审判员 李树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