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崔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崔某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79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生活特别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给予其司法救助款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49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