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童与辽宁东戴河新区富业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德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童,辽宁东戴河新区富业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高童,个体。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富业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辽宁东戴河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利,个体。本院在执行高童与辽宁东戴河新区富业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德利合同纠纷(2016)辽1421民初298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富业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现未经营,该公司已无人办公。被执行人张德利现下落不明,其已被本院列入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富业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张德利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了其本人及财产下落,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