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维东与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维东,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148号原告:江维东,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德丰路8号268室。法定代表人:刘永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庆菊,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维东与被告青岛博雅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江维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维东负担。审 判 长 孙 媛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