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卫国申请执行高松理、李明侠、周富印、李东东、李金胜、龚艳伟、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国,高松里,李明侠,周富印,李东东,李金胜,龚艳伟,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05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国,男,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高松里,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附*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李明侠,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附*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周富印,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李东东,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荷花南路**号。被执行人李金胜,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龚艳伟,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被执行人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0号4号楼3层附35号。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关于陈卫国与高松理、李明侠、周富印、李东东、李金胜、龚艳伟、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执字第520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勤工路7号3层24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勤工路7号3层24号的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