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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顾乃斌与梁中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乃斌,梁中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041号原告:顾乃斌,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梁中光,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滨海县。原告顾乃斌与被告梁中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顾乃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乃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乃斌负担。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荣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