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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江西广生祥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江西广生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继恒投资有限公司,袁仲文,陈国强,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原名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组织机构代码:66745152-0。负责人:郭玉安。被执行人:江西广生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组织机构代码:67242991-8。法定代表人:袁仲文。被执行人:江西省继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9099439-8。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被执行人:袁仲文,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执行人: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组织机构代码:71656191-1。法定代表人:徐祥根。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江西广生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继恒投资有限公司、袁仲文、陈国强、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洪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至2014年3月3日,利息为75877.37元,自2014年3月4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另承担案件受理费8608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2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执监1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2014年7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洪民二初字第34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袁仲文仿古街×号房产。2016年7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赣01执5-1号继续查封袁仲文仿古街×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袁仲文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面积×m2的房产。二、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袁仲文在2017年9月8日来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视为放弃,将由本院指定评估机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