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厉峰与王炳升、田忠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峰,王炳升,田忠文,王茂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378号原告:厉峰,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奇,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升,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田忠文,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明,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王茂利,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日照市东港区,现住日照市东港区。2017年5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厉峰与被告王炳升、田忠文、第三人王茂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7年4月23日,原债权人王茂利将法院判决被告王炳升、被告田忠文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9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转让给原告(详见债权转让协议),原告以特快专递邮寄的形式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告知了被告以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拒接电话、拒绝履行该笔债务。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及诉讼费1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王茂利对本案被告王炳升、田忠文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王茂利申请执行前将该债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厉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4号,原告厉峰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在原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本案应由原告厉峰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故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厉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