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仉治敏与宋明志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治敏,宋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099号申请执行人:仉治敏,女,汉族,1973年8月3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仉庄村。被执行人:宋明志,男,汉族,1965年5月1日生,住夏津县城区建设街194号3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仉治敏与被执行人宋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开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