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市北区郑小胖菜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市北区郑小胖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汝琦,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市北区郑小胖菜馆,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号中海临安府*期*层1、2层户。负责人郑长明。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与被执行人市北区郑小胖菜馆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鲁0203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我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市北分局要求被执行人市北区郑小胖菜馆缴纳罚款2万元及加处罚款。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00元,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000元即可,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鲁0203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