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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春江与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高绪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江,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高绪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133号原告:于春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延寿县延寿镇黑山村。法定代表人:倪长胜。被告:高绪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春江诉被告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高旭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春江与被告延寿县顺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高旭君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0元,由原告于春江负担。审 判 长  汪彦昆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人民陪审员  徐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妍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