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傅良君与骆前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良君,骆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傅良君,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浙江省嵊州市人,住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傅山村**号,现住云南省师宗县城文笔社区恩荣村。被执行人:骆前生,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归德镇印盒村12社,现住师宗县城漾月社区小树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良君与被执行人骆前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傅良君以与被执行人骆前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傅良君与骆前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玉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