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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亚四、罗金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亚四,罗金贵,罗金花,王荣花,王冲奶,杨桥,王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罗亚四,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金贵,男,1997年4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金花,女,1999年8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荣花,男,1943年8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冲奶,女,1942年8月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桥,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文昌,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罗亚四、罗金贵、罗金花、王荣花、王冲奶与杨桥、王文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53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桥、王文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亚四、罗金贵、罗金花、王荣花、王冲奶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查找,但无法找到,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桥、王文昌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亚四、罗金贵、罗金花、王荣花、王冲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勾 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