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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坤瑞与被告林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坤瑞,林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373号原告:林坤瑞,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阳海,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坤瑞与被告林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林坤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坤瑞以已经与林阳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坤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坤瑞负担。审 判 长  张子立人民陪审员  赖益发人民陪审员  林太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铭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