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坤瑞与被告林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坤瑞,林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373号原告:林坤瑞,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阳海,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坤瑞与被告林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林坤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坤瑞以已经与林阳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坤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坤瑞负担。审 判 长 张子立人民陪审员 赖益发人民陪审员 林太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铭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