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雪梅与金贤广、周国祥、金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梅,金贤广,周国祥,金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506号原告:江雪梅,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贤广,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周国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金翠兰,女,住址同上。原告江雪梅与被告金贤广、被告周国祥、被告金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金贤广、周国祥、金翠兰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贤广、周国祥、金翠兰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剑人民陪审员 卢春山人民陪审员 谭昌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先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时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