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1585号原告叶宗连与被告陈林、襄阳市路得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得安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连,陈林,襄阳市路得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2民初1585号原告:叶宗连,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全,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林,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襄阳市路得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商贸城65号。法定代表人:刘传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汉江路12号樊东农行大楼1楼。负责人:蒋治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叶宗连与被告陈林、襄阳市路得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叶宗连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宗连因原告部分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暂时无法确定,须另行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宗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叶宗连承担审 判 长 柏 松审 判 员 黄明鸣人民陪审员 唐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嘉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