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邵正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邵正芳,曹彩虹,邵成良,夏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李家镇新城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589865217。诉讼代表人童亚飞。被执行人邵正芳,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曹彩虹,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邵成良,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夏成国,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46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与被执行人邵正芳、曹彩虹、邵成良、夏成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邵正芳、曹彩虹、邵成良、夏成国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支行撤回对被执行人邵正芳、曹彩虹、邵成良、夏成国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