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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成林与袁万忠、袁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林,袁万忠,袁正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768号原告:曾成林,男。委托代理人:朱国胜,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万忠,男。被告:袁正莲,女。原告曾成林与被告袁万忠、袁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胜、被告袁万忠(第一次开庭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正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成林(下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万忠、袁正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因被告陆续偿还款项,利息应分段计算,按月利率1.3%计算自借款之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成林与被告袁万忠系朋友关系,被告袁万忠、袁正莲系夫妻关系,原在万载县城做煤球生意,2014年1月27日,被告袁万忠因生意及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3%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2月18日,被告还款10000元,2017年1月1日还款10000元,余款经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万忠辩称,我与原告曾成林是多年的朋友,因我做生意需要周转,自2006年开始向原告借钱,我每年都会按时支付利息给原告。写下本案的借条之后,我支付了利息5000元、偿还了本金20000元,还欠本金10000元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06年开始,被告袁万忠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一借条给原告,上面载明:“今借到曾春林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此据人:袁万忠,此据利息0.013元,2014年1月27日”。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12月18日还款10000元、2017年1月1日还款10000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所偿还的以上20000元为偿还借款本金。另查明,借条中的“曾春林”系被告袁万忠笔误,实际借款人为本案的原告曾成林,“此据利息0.013元”系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被告袁万忠借款时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成林及被告袁万忠均表示被告袁正莲对本案借款知情,但被告袁万忠陈述不需被告袁正莲对借款承担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曾成林提供的借条原件、人口信息查询单、法院依被告袁万忠的申请而调取的原告妻子龚生妹在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15年2月18日明细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袁万忠向原告曾成林借款后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交付款项后,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对还款期限未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诉求的要求被告袁万忠偿还其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书面约定按月利率1.3%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后被告已支付利息5000元(按月利率1.3%计算至2015年2月21日止)并于2015年12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7年1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故被告还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原告2015年2月22日至2017年1月1日的利息7080元【390元/月×9个月+390元/月÷30日×(8日+18日)+260元/月×12个月+260元/月÷30日×(12日+1日)】及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的自2017年1月2日开始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袁万忠向原告借款期间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故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袁正莲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万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成林借款本金10000元、2015年2月22日至2017年1月1日的利息7080元及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的自2017年1月2日开始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袁正莲对以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合计503元由原告曾成林负担99元,由被告袁万忠、袁正莲负担4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