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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保林、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林,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朱保才,刘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保林,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英彦刚,经理。被执行人:朱保才,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执行人:刘东生,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本院在执行孙保林与衡水祥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朱保才、刘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自: